起重機司機操作時,應遵守下列技術要求: 1、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;2、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、變幅機構的制動器;3、吊運時,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,吊臂下不得有人;4、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;5、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,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,并用小高度、短行程試吊后,再平穩(wěn)地吊運;6、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,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,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(guī)定的安全圈數(shù); 7、起重機工作時,臂架、吊具、輔具、鋼絲繩、纜風繩及重物等,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的規(guī)定。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:輸 電 線 路 電 壓 V(kV) <1 1--35 ≥60最 小 距 離(m) 1.5 3 0.01(V-50)+38、流動式起重機,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,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;9、 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,除特殊緊急情況外,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。
十二、施工中,遇到以下情況必須首先辦理安全作業(yè)票,制訂安全技術措施,施工技術負責人到場指揮:1、 起吊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90%及以上;2、 起吊精密物體或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,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;3、 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;4、 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;5、 爆炸品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。十三、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體時:1、綁扎時應根據(jù)各臺起重機的允許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負荷;2、在抬吊過程中,各臺起重機的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,升降、 行走應保持同步;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本身80%的額定能力。十四、有主、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,主、副鉤不得同時開動。但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,并遵守第十三條規(guī)定。十五、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,在接近額定負荷的情況下,不得同時操作兩個動作。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負荷的情況下,嚴禁降低起重臂。十六、未經(jīng)公司機械管理部門同意,起重機械各機構和裝置不得變更或拆換。
起重機械,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,其范圍規(guī)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.5t的升降機;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,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。 通常起重機械由起升機構(使物品上下運動)、運行機構(使起重機械移動)、變幅機構和回轉機構(使物品作水平移動),再加上金屬機構,動力裝置,操縱控制及必要的輔助裝置組合而成。 雛形 :中國古代灌溉農(nóng)田用的桔槔是臂架型起重機的雛形。14世紀,西歐出現(xiàn)了人力和畜力驅動的轉動臂架型起重機。19世紀前期,出現(xiàn)了橋式起重機;起重機的重要磨損件如軸、齒輪和吊具等開始采用金屬材料制造,并開始采用水力驅動。19世紀后期,蒸汽驅動的起重機逐漸取代了水力驅動的起重機。20世紀20年代開始,由于電氣工業(yè)和內燃機工業(yè)迅速發(fā)展,以電動機或內燃機為動力裝置的各種起重機基本形成。 起重機主要包括起升機構、運行機構、變幅機構、回轉機構和金屬結構等。起升機構是起重機的基本工作機構,大多是由吊掛系統(tǒng)和絞車組成,也有通過液壓系統(tǒng)升降重物的。運行機構用以縱向水平運移重物或調整起重機的工作位置,一般是由電動機、減速器、制動器和車輪組成。變幅機構只配備在臂架型起重機上,臂架仰起時幅度減小,俯下時幅度增大,分平衡變幅和非平衡變幅兩種。回轉機構用以使臂架回轉,是由驅動裝置和回轉支承裝置組成。金屬結構是起重機的骨架,主要承載件如橋架、臂架和門架可為箱形結構或桁架結構,也可為腹板結構,有的可用型鋼作為支承梁。